
近日,黄江某二手房东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被依法处罚。为什么签了租赁合同还要担责?为什么租户违规生产会罚到房东头上?这起处罚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作为出租方,二手房东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法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2025年9月9日,黄江镇大冚社区某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已对涉事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
2026年3月10日,为全面彻查事故根源、厘清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黄江镇大冚社区某园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陈某和某科技有限公司冯某进行事故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其2人均承认陈某、罗某(合伙组织)作为涉事厂房的二手房东,将厂房分租后,只配备1名保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手房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罗某(合伙组织)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可有效避免“签而不管”、责任悬空、管理盲区等问题,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本案对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的二手房东与承租单位依法处罚,有力警示企业摒弃“一租了之”“一包了之”的侥幸心理,推动租赁双方依法履职、各负其责、协同共管,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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